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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新机场国航内蒙古公司基地工程(综合保障基地)一期项目人防工程第三方检测采购公告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2-19 15:40:50    文字:【】【】【

呼和浩特新机场国航内蒙古公司基地工程(综合保障基地)一期项目人防工程第三方检测采购公告

 

本项目不属于依法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采工作。

本项目呼和浩特新机场国航内蒙古公司基地工程已由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建设,采购人为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国航内蒙古公司自筹100.00%,资金来源为:自筹17。现采购人就本项目(综合保障基地)一期项目人防工程第三方检测实施公开寻源,诚邀请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申请人参加。

一、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项目名称:呼和浩特新机场国航内蒙古公司基地工程(综合保障基地)一期项目人防工程第三方检测

项目概况:综合保障基地属于陆侧地块,位于新机场东工作区,占地面积45817,规划一期建设总建筑面积97526㎡;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62866,地下建筑面积34660㎡(地下两层);地上包括综合办公楼(19640㎡)1#倒班用房(15606㎡)2#倒班用房(15489㎡),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体能训练中心、餐厅及出勤办公(12026㎡)、门房105㎡,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本项目控制价详见采购文件。

项目地点: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空港片区呼和浩特市新机场选址规划红线范围内

采购内容:

本项目人防面积12832.9 ㎡,依照国家及地区规范、标准要求完成本项目全过程检测(包含施工过程中检测、竣工验收检测)。出具施工过程中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检测报告,要求满足国家及地区主管部门验收要求。

二、工期/服务周期要求

865日历天。

三、验收标准或成果

满足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现行规范文件。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须具有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CMA),且在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或人民防空办公室)取得备案,具备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参加此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近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采购人的任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采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采购;

5.2021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一个人防工程检测相关业绩;

6.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提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7.具有财务状况审查原则上需提交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需提交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

8.具有近三个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9.提供《供应商信息登记表》、《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及《供应商社会准则符合性自审问卷》;

10.未被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黑名单供应商和禁止交易企业名单,不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淘汰供应商禁用期、不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罚期和处罚范围;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需每页加盖公章,按下列顺序整体扫描为一个PDF格式。如报名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本项目的资格。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格式自拟)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有有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或人民防空办公室)取得备案等。

3、2021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一个人防工程检测相关业绩。

4、提供近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失信结果附截图。

六、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和方式:

1、提交时间:2024年2月20日8时30分至2024年2月26日16点30分(以我方收到邮件时间为准),请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交完整的报名材料,逾期发送的一切材料将不予受理。

2、提交方式: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制作完成后扫描,形成PDF格式文件电子文档发送至项目联系人邮箱,邮件主题及附件名称为:本项目名称+申请人单位全称。并在邮件中详细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对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单位发放采购文件(不响应要求,不予回复)。

4、如果投标单位成立日期不满足上述供应商资格要求年份的,提供有关资料。

七、其他

1、联系人:徐  01064593669-8027/13263205931    

邮箱:jkgccgjyb6@163.com

2、此采购项目公告指定的网络发布渠道为: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

除上述外,在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项目公告均为非法转载,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采购人对供应商不良行为有相应管理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不良行为供应商管理》,请各参与供应商仔细阅读。


6.3 不良行为供应商管理

 

6.3.1 不良行为供应商管理范围

参与公司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诚信等方面问题及采购实

施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界定范围内问题的供应商。

6.3.2 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及处理措施

根据供应商不良行为对生产运营、采购活动、公司形象等造成的 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程度,将不良行为分为一级不良行为、二级不良

行为和三级不良行为。

6.3.2.1 一级不良行为界定范围: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 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竞争,对采购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

1)相互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不同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 或者个人办理相关事宜,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

账户转出;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4)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


织要求协同参与采购项目;

6)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

7)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

8)其他视为供应商串通的情况。

2.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恶意诋毁、恶意投诉、威胁、欺骗

等行为,对采购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3.供应商恶意扰乱谈判现场等影响采购活动有序进行等行为,对

采购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4.供应商接到中选(成交、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 署合同,或单方面要求放弃中选(成交、中标)资格,或不按响应文

件及澄清内容承诺签订合同,对采购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5.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一级不良行为的情况。

6.3.2.2 被列入一级不良行为的供应商, 自列入之日起禁止参与公司 范围内所有采购项目 5 年,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不良行为的, 应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

6.3.2.3 二级不良行为界定范围: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故意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供应商资格 审查、准入等资质材料经核实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 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 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

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等行为,对采购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的;

2.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或者恶意修改采购文


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对采购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的;

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

投诉、恶意质疑,对采购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的;

4.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二级不良行为的情况。

6.3.2.4 被列入二级不良行为的供应商, 自列入之日起禁止参与公司 范围内所有采购项目 3 年,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不良行为的, 应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

6.3.2.5 三级不良行为界定范围:

1.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时,一年内 2 次(含)以上,递交响应文 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参与采购项目、无正当理由放弃应标或谈判等, 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中采购实施单位依据采购文件要求扣

除(不退还)投标/谈判保证金的情形除外;

2.供应商收到中选(成交、中标)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 时签订合同,给公司正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中采购实施单位(合

同承办单位)依据合同要求已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除外;

3.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

给公司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的;

4.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三级不良行为的情况。

6.3.2.6 被列入三级不良行为的供应商, 自列入之日起禁止参与本单 位范围内采购项目 1 年,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不良行为的,应 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

6.3.2.7 针对某一采购实施单位发布的供应商三级不良行为情况及处


理结果,其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决定该供应商是否参与本单位

采购项目。

6.3.2.8 针对某一采购实施单位发布的供应商三级不良行为情况及处 理结果,在处理期内,如其他单位认定其再次发生三级不良行为,可

按照二级不良行为处理。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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